健身中心使用契約
NisoroFit健身中心使用契約
茲為甲方於乙方所提供場館器材使用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營業場所及相關資訊
一、 乙方提供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一)營業場所名稱:NisoroFit 南京店。
(二)代表人:陳蘚釀。
(三)營業場所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76號。
(四)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 24939499 。
(五)電話:0972-007869
(六)電子郵件:service@nisoro.com
(七)網址:https://www.nisoro.com/v2/activity/19160
二、 乙方於營業所在地提供運動器材設備及活動空間,供會員健身運動。乙方依健身產業實際發展情形及會員使用狀況調整所提供設備或設施時,不得低於原有服務品質。
三、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乙方另有維修需要而造成營業期間暫停者,應予展延及其他配套措施。但每月2日以內之例行維修,並於一個月前事先通知消費者或公告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於營業時間內,乙方應提供下列服務內容
一、 合格可供正常使用之運動器材設備。
二、 各種設備使用方法之說明。
三、 各種設備於明顯處所張貼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之說明。
四、 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及其提供指導之課程(詳營業所在地或官網公告)。
五、 需使用乙方提供之健身指導服務課程者,應與乙方簽署健身指導服務課程契約。
第三條 入會申請
一、 甲方申請入會,應依本契約第五條之約定繳付費用,並於首次費用繳付時,繳交以下文件正本予乙方驗證,並同意乙方以影本方式留存於內部作業使用,以完成入會手續:
(一)工作識別證。
(二)個人身分證/護照。
二、 乙方受理甲方入會申請後,而認為不適當者,得拒絕入會之申請;其同意甲方入會者,應即核發會員會籍。
三、 未成年人申請入會,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或承認,本契約始生效力。
四、 會員制度類別,分為以下類型:
(一)包月制會員:即甲方單次購買單位為一個日曆月會籍,甲方於完成使用費付款當日即可依本契約享有相關權利。
(二)訂閱制會員:依據甲乙雙方約定之會籍期間,約定以信用卡逐月繳納甲方應適用會員制度類別之該月使用費,於會籍期間內享有本契約之相關權利。
第四條 契約期間
一、即甲方採用之會員制度類別所適用之會籍期間。
二、 契約期間內,甲方得隨時依本契約約定繳交該月使用費,即得進入乙方營業所在地,使用乙方設備。
三、 甲方得使用時段,為本契約第十三條所約定之營業時間,若因國定假日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需暫時限制甲方進入乙方營業場所之情形者,依乙方官方網站之公告為主。
第五條 使用費及支付方式
一、 使用費以月為單位,為每月繳納,費用依甲方選購之會員制度類別。甲方至遲應於簽署本契約後七日內,依本條之約定方式交付首月使用費。
二、 甲方應於申請入會時一併(至遲不得逾簽署本契約後七日內)交付首月使用費,若乙方拒絕其入會申請,費用將全額退還,本契約亦即解除。
三、 甲方未繳付該月使用費時,乙方得禁止甲方進入乙方營業所在地,並得禁止甲方使用乙方設備,待繳付該月費用後,始得恢復權利。
第六條 契約期間內,除事先經甲方同意外,乙方不得任意調高本契約第五條之使用費。
第七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一、甲方於繳納使用費用後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退還已繳費用扣除手續費NT.600後退還:
(一)所簽契約始期尚未屆至。
(二)契約生效後7日內未使用乙方設施。
(三)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者。
二、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適用之情形外,甲方欲為解除或終止本契約,應事前向乙方提出申請,並親自至乙方營業場所填寫相關表格且出具證明交予甲方收執,經完成前述所有事項並經乙方審核通過後立即生效。乙方應依實際契約期間,比例計算退還甲方溢付之費用,惟乙方得逕自該退還之費用中扣除手續費NT.600。
三、 除甲方違反本契約第九條第六項之情形外,甲方因傷害或疾病等產生不可回復之健康問題,致不適宜運動須終止契約者,乙方應依前項規定辦理退費,且不得向甲方收取任何費用或賠償。
四、 乙方提供之服務或器材設備有缺失,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經甲方催告改善,仍未改善,甲方因此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實際契約期間,依比例計算退還甲方溢付之費用,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
五、 甲方於乙方營業場所得進行拍照或錄影,惟不得拍攝或錄製入其他於乙方營業場所使用服務之第三人。甲方所拍攝之檔案用途僅限於甲方本身收藏使用,不得進行其他營利行為或散布。違反本項約定者,乙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依實際契約期間,比例計算退還甲方溢付之費用,乙方得逕自該退還之費用中扣除手續費NT.600。若因甲方之行為致使他人受到侵犯或損害,相關法律責任與損害賠償皆由甲方負擔,概與乙方無涉。
六、 甲方有影響業者營運或其他會員觀感之行為,經乙方勸告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乙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依實際契約期間,比例計算退還甲方溢付之費用。
七、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若違反本契約之約定,經乙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乙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並依實際契約期間,比例計算退還甲方溢付之費用,乙方得逕自該退還之費用中扣除手續費NT.600。惟若因甲方違約事由致使乙方遭受損害,得逕自應退還甲方之費用中扣除損害賠償費用,若有不足之處則另向甲方求償。
八、 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任一方無法依本契約之約定履約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依實際契約期間,比例計算退還甲方溢付之費用,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
九、 因本契約約定而提前終止契約者,計算甲方溢付費用時,實際契約期間若有未滿15日者,以半個月計,逾15日者,以1個月計。
第八條 贈與之商品
一、 乙方以贈與商品或服務為內容所為之贈與,於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與,亦不得向甲方主張自應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與之價額。
二、 乙方以贈送會員會籍期限為內容而簽訂契約者,應將該期限合併納入契約範圍。
第九條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一、 甲方自雙方所約定費用悉數完納之日起,始得行使其會員權利。
二、 乙方營業時間內,甲方有權使用乙方設備及接受服務,參與乙方舉辦免費運動指導課程或各種場地設備講習說明。
三、 甲方應遵守本契約及乙方管理規範,並應遵守乙方指導。
四、 甲方應依本契約第五條約定繳交費用,或其他有關繳費課程及活動費用。
五、 甲方應配合乙方確認其於乙方設施內,是否適於進行各該相關類型活動。
六、 甲方保證並且確認,於簽訂本契約前已自行諮詢專業醫師意見,衡酌本身狀況確實適於乙方提供之各種類型運動及其相關活動,且不具有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由醫生建議不得從事運動之情形。若因前述原因致他人身體、生命或財產受到損害者,皆與乙方無涉。
七、 若因違反前項約定致使乙方、乙方員工、於乙方營業場所使用器材或從事其他活動之第三人等受有損害者,相關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皆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會員權之暫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事先檢附各該事由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以書面向乙方辦理暫停會員權之行使,停權期間內得免繳各月使用費,會員權有效期間(即會籍或契約期間)順延:
一、因出國逾1個月,惟其會員權益暫停期間以3個月為限。
二、因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者;若未能事先提出者,得於前述事由發生後1個月內補辦。
三、因懷孕或有育養出生未逾6個月嬰兒之需要者。
四、因服兵役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五、因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行使會員權者。
六、其他雖不符合前列各款事由,但不可歸責於甲方事由致無法使用健身設備者。
第十一條 變更會員權行使、服務內容之通知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1個月前依契約所載方式通知甲方,並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公告,甲方得變更會員權之行使:
一、 乙方營業場所搬遷者,搬遷日起至回復營業期間,甲方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順延。
二、 乙方營業場所總面積縮減或搬遷者,甲方得自乙方公告日起30(含)日內終止契約,乙方應依實際契約期間,比例計算退還甲方溢付之費用。
三、 乙方提供之運動器材設備、課程、教練或指導員等少於契約約定內容時,甲方得於30(含)日內終止契約,乙方應依實際契約期間比例計算退還溢付之費用,且不另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於其各該營業場所內,應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 提供運動器材設備及定期維護或更新。
二、 配置具有合法證照或專業資歷之教練或指導員。
三、 配置適當救生器材。
四、 配置具有急救訓練資格之員工。
五、 乙方因甲方簽訂本契約,或參加課程、活動,或申請會員權暫停,而知悉或持有甲方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六、 乙方不得向甲方強行推銷商品、課程或收取本契約未約定之費用。
七、 乙方對於未能成為會員者所提供之資料,仍應予以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之使用。
第十三條 乙方營業時間為06:30至22:00。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法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無法營業者,乙方得暫時停業或縮短營業時間。
第十四條 甲方使用乙方設備,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 應於乙方接待櫃檯登記並出示會員證。其有參與乙方各種活動者,亦同。
二、 使用乙方設備或參加乙方舉辦各種活動者,應著適當合宜服裝。
三、 不得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進入乙方營業場所(含健身中心),及勿攜帶貴重物品至乙方營業場所(含健身中心)。
四、 甲方於每次使用乙方設備時,乙方應配合備置櫥櫃而提供甲方暫時擺置隨身攜帶物品(不含易腐敗或貴重物品)使用,甲方應於每次使用乙方設備完畢後即行攜離。其有甲方未攜離物品經乙方定6個月以上期間公告招領而仍未取回者,依《民法》第607條等相關規定處理。
五、 甲方不得攜帶貴重物品至乙方營業場所,乙方營業場所對會員私人物品不負保管之責任,請勿攜帶貴重物品。
六、 乙方營業場所(含健身中心)內不得有賭博、喝酒、吸菸、吃檳榔、喧嘩、口出穢言或其他不當或足以影響其他會員權益等行為;於乙方指定區域內並不得飲食。參與乙方所舉辦各種活動者,亦同。
七、 甲方應適當使用乙方各種設備,並自行斟酌個人健康狀況,遵守乙方指導,不作不當運動或參與其體力所無法負荷之活動。
八、 甲方會員證不得出借或提供其他第三人使用。
第十五條 乙方為便利甲方於乙方營業場所充分且有效使用乙方運動器材設備,得隨時就各種管理規範訂立、頒布及修正之。
第十六條 損害賠償責任
一、 因甲方同行親友不當使用設備而導致乙方或其人員受有損害者,甲方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 乙方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其責任。但其屬不可抗力或因物品性質或因甲方本身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等故意或過失等非可歸責於乙方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 當事人一方違反本契約而導致他方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通知
一、 乙方應依本契約所載聯繫資料(電話、簡訊或其他通訊軟體),將有關事項通知甲方。
二、 契約期間屆滿1個月前,乙方依前項方式通知甲方另議續約事宜,若甲方為月費制會員則無本項約定適用。
三、 乙方對甲方書面通知者,應向甲方入會申請書上所載聯繫資料(電話、簡訊或其他通訊軟體)為之。
四、 甲方聯繫資料(電話、簡訊或其他通訊軟體)有變更者,應通知乙方配合變更。乙方寄發通知,應向變更後之聯繫資料(電話、簡訊或其他通訊軟體)為之。
第十八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一、 乙方披露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
二、 乙方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甲方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其原已披露之廣告內容。
第十九條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二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條款有疑義者,應以作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以上條款本人已閱讀完畢並確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