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指導服務課程契約

健身指導服務課程契約



茲為甲方於乙方所提供教練(以下簡稱教練)健身指導服務課程(以下簡稱課程)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提供課程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一、營業場所名稱:NisoroFit 南京店

二、代表人:陳蘚釀

三、營業場所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76號。

四、公司登記或行號設立證明: 24939499 

五、電話:0972-007869

六、電子郵件:service@nisoro.com

七、網址:https://www.nisoro.com/v2/activity/19160

 

第二條    服務費用及內容

一、服務費用、堂數及相關優惠依甲方選取專案內容為準。

二、服務費用為一次付清,付款方式如下:

(一)現金。

(二)信用卡。

三、課程之教練與學員數比例,約定為:

一對一個別指定教練指導,教練姓名依購買課程之選取教練為主。

四、本契約之課程,應於甲方簽署本契約並完成付款之日起一個月內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者,乙方應通知甲方辦理退費,並於扣除手續費新台幣600元後依實際未使用課程堂數計算退還溢付之費用。

 

第三條      甲方資格、責任與義務

一、甲方參加課程期間,不需同時簽署乙方營業場所之使用契約,或具備乙方營業場所會籍資格。

二、於簽訂本契約前,甲方確認已自行諮詢專業醫師意見,衡酌本身狀況確實適於乙方提供之課程、各種類型運動及其相關活動,且不具有重大疾病、傳染病,或其他由醫生建議不得從事運動之情形。若因前述原因而致甲方於享受乙方提供之服務期間內有任何人身或財產損害,皆與乙方無涉。

三、若因前項原因致使乙方或乙方員工、於乙方營業場所使用器材或從事其他活動之第三人受有損害者,亦由甲方負擔相關責任與損失。

四、甲方於乙方營業場所得進行拍照或錄影,惟不得拍攝或錄製入其他於乙方營業場所使用服務之第三人。甲方所拍攝之檔案用途僅限於甲方本身收藏使用,不得進行其他營利行為或散布。違反本項約定者,乙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若因甲方之行為致使他人受到侵犯或損害,相關法律責任與損害賠償皆由甲方負擔,概與乙方無涉。

五、課程時間開始前30分鐘,甲方始得進入乙方指定服務提供場所。

 

第四條      時程異動、預約或取消課程

一、乙方課程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應於原定課程時間3小時之前依甲方所留通訊方式(電話、簡訊或其他通訊軟體)通知,並透過乙方官方網站上公告周知。

二、甲方欲參加課程,應事先與乙方教練預約時間,為乙方得依實際運營情形與甲方協議課程時間。若甲方臨時無法參加課程,應於原定課程時間3小時前通知乙方。

三、任一方就未依本條前二項約定之時間或方式盡通知義務,次數超過2次者,他方有權立即終止本契約並向他方請求因此所受之損害賠償,甲方溢付之費用則依實際使用堂數計算後退還。

 

第五條      若乙方無法依本契約繼續提供課程,應依未使用之課程堂數計算甲方溢付之費用後退還予甲方,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第六條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因解除契約或終止本契約,雙方應依下列各項約定辦理退費或計算手續費:

一、解除契約

契約生效後7日內,甲方未使用所約定服務(課程)而解除契約者,乙方應扣除手續費新台幣600元後全額退還甲方已繳費用之餘額。

二、終止契約:

(一)依本契約之約定而終止契約者,應依甲方實際未使用課程之堂數計算後,退還甲方溢付之費用。

(二)因甲方事由而終止者,乙方並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600元整。乙方得逕自應返還甲方之費用中扣除前述手續費。

 

第七條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適用之情形外,甲方欲為解除、終止本契約,應向乙方提出申請,並親自至乙方營業場所填寫相關表格且出具證明交予甲方收執,經完成前述所有事項並經乙方審核通過後立即生效,乙方應依前條約定退費。

 

第八條      任一方因下列事由之一並經甲方出具證明文件而終止本契約者,乙應按實際未使用課程之堂數,計算甲方溢付之費用後退還予甲方,且不得另收取任何名目手續費:

一、甲方懷孕。

二、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且無違反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之情形,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課程者。

三、乙方於簽約指定教練無法履約。但甲方同意替換其他教練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一、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得於本契約實施前解除或實施後終止其全部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者。

(二)甲方違反本契約第三條第二項,因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致難以完成本契約者。

二、前項第(一)款情形,乙方應按實際未使用課程之堂數,計算甲方溢付之費用後退還予甲方,且乙方不得扣除手續費。

三、乙方依第一項第(二)款因甲方之疾病或健康情形不佳而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或可得而知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終止。

四、甲方有影響業者營運或其他會員觀感之行為,經乙方勸告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乙方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五、依可歸責甲方事由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因甲方違約事由致使乙方遭受損害,其賠償費用及甲方依本契約約定應交付之費用,乙方得逕自應退還甲方之費用中扣除,若有不足之處則另向甲方求償。

六、依本契約約定解除或終止契約者,乙方得逕自該退予甲方之費用中,扣除甲方依本契約約定應交付之費用後,再將餘額退還甲方。

 

第十條     乙方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妥為保護甲方因簽約提供資料及其相關消費資訊,未經甲方簽署同意之前,不得利用於推廣與行銷。但其提供政府相關機關依法查核用途者,不在此限。甲方同意,依本契約提供之相關資訊,提供乙方作為推廣或行銷使用。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十二條  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本誠信原則協議之或依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定之。



第十四條   本合約規定,購買方享有自商品交付之日起的七天鑑賞期,以便檢查商品品質和適用性。鑑賞期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 商品已明確標示為非退回或非退款。

                    b. 商品已經開封或使用。

                     在七天鑑賞期內,若購買方決定要退貨,則購買方需保證商品的完好無損,並且保留所有原始包裝和附帶文件。若商品在退貨時出現損壞或缺失,賣方有權拒絕接受退貨或從退款金額中扣除相應的損壞費用。

                     若購買方在七天鑑賞期內要求退貨,賣方將在合理時間內處理退貨要求,包括接收退貨、辦理退款手續等。

 

以上條款本人已閱讀完畢並確認同意